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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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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用人单位:

入夏以来,新都区迎来高温、高湿天气,为做好高温作业和高温作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现就以下事项向全区各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朋友提醒如下:

一、落实防暑降温措

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遮阳帽、防晒霜、清凉油等;通过增加通风设施、降低室内温度,为职工创造凉爽的工作环境,对于高温作业场所,还应设置休息区,提供冷饮等缓解暑热的物品和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二、提升劳动保护合理调整工作时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安排劳动者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全天露天作业累计不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加强职业健康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严格落实高温津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五、特殊人员劳动保护

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高湿环境下的工作安全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配合,用人单位需落实环境改善、时间调整、健康保障责任;劳动者需做好自我防护、关注身体状况,同时严格遵守应急处理流程,才能有效防范中暑及其他安全事故。

成都市新都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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