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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家人”发提示函啦!关乎带薪年假,速看→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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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

《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现就有关事项

向全市各用人单位,广大职工朋友

提醒如下:

合理安排职工劳动时间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规范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得以“自愿放弃年休假”等格式条款规避法定义务。

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可向所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当地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所在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反映,也可以拨打成都市总工会职工法律咨询热线028-81710335或“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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