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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骗局,公司老板、企业负责人务必提高警惕!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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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公账户转账限额高、资金流动性大,逐渐被诈骗分子盯上,他们精心设计骗局,以“贷款刷流水”的套路,骗取对公账户转移涉诈资金,或通过利诱、欺骗等手段套取群众个人信息,违规开办对公账户并倒卖至境外诈骗团伙用于“洗钱”。今天,“熊猫反诈”公布两起涉对公账户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企业、商户等,在使用对公账户时要时刻保持警惕、严禁出租、出借、出售对公账户,谨防成为诈骗分子的“工具人”。

真实案例

 案例1:省内某公司法人许某因有贷款需求,便在网络上寻找贷款,后在某网络贷款平台“客户经理”的诱导下,将公司营业执照、U盾、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邮寄给对方“刷流水”以“认证资质”,提高贷款额度。数日后,许某发现自己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经查,许某名下对公账户被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200万余元,许某因出借银行账户,将承担法律后果。案例2:张某等人为牟取利益,购买他人身份证信息开立对公账户,并将公司U盾、绑定的电话卡等出售给不法分子,后被警方抓获。经查,张某等人出售的对公账户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2起,涉诈资金达500余万元,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前,张某及其同伙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

案例分析

案例1中,不法分子通过发布虚假贷款信息,以“快速放款”“不看征信”为诱饵吸引受害人,取得受害人对公账户账号密码、企业营业执照、U盾等资料后,通过“刷流水”的方式转移涉诈资金,让受害人成为了“电诈工具人”。案例2中,张某等人直接购买或骗取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开立对公账户进行出租、出售、牟取非法利益,主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受到法律严惩。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管理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熊猫反诈”温馨提醒  

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妥善保管银行账户密码、U盾、企业营业执照等,切勿将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谨防成为转移涉案资金的帮凶!

办理贷款请选择正规金融机构,不轻信来源不明的网络贷款广告,凡是贷款前要求缴纳保证金、认证金、手续费,或需要通过刷流水包装流水的,都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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