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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工位没了?能要经济补偿吗?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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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注意啦!

遇到公司“暗戳戳”搬迁办公地

没有提前通知就算了

到了新址还没工位、没设备

想干活都没门路

这种情况能要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如变更工作地点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悄咪咪”搬迁、完全不与员工沟通,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因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工位、办公系统等必要劳动条件,导致肖某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已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悄悄搬离原办公场所,并不能摆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可向所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当地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所在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反映,也可以拨打成都市总工会职工法律咨询热线028-81710335或“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求助,还可以通过“贝森路2号”微信公众号、川工之家成都频道APP、职工普惠APP进入网上服务大厅,点击“法律服务”,申请线上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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