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离职5次一直不让人走”冲上热搜!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事情是这样的
有网友发帖求助称,自己从2022年10月开始就有了辞职的想法,今年2月、3月均以口头形式,向经理传达了2次离职意愿,但被以灌鸡汤的方式挽留。
直至今年7月,自己离职的意愿愈发强烈,便在7月20日、26日、27日分别提了3次离职请求。然而,每次提出请求后,都会被经理叫去谈话、被各种PUA……经理甚至直接表示,“你就别想着走了,我也不会放你走。”
最后,自己以书面形式递交辞职书,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走。没想到经理却说,“写了这个也没用,我不收这个,我装作没看到。”
对于发帖人的求助,网友纷纷出招,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他该怎么做?这是通知,不是商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该条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是一种“形成权”。比如,那位网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无需经理的同意或批准,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即解除。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当然劳动者辞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个与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属于“路归路,桥归桥”。
提 醒
不同职业群体的法律依据不同:
据《公务员法》,公务员提出辞去公职后,需经过任免机关审批。即使公务员提交了辞职报告,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不批准其辞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原则上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就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聘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提前30日给经理发电子邮件,发帖求助的网友曾以口头的形式传达离职请求,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预告解除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当然,书面形式不等于纸质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相关内容的,邮件到达邮件系统时生效。 简单讲,只要他提前30日将辞职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经理,就不必担心经理“装作没看到”了。
“辞职申请”“辞职通知”有啥区别?
现实中,劳动者因辞职向用人单位提交的文件各种各样,如“辞职报告”“辞职通知”“辞职信”“辞职申请”等等。这些文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属于协商解除的意思表示,而非辞职的意思表示。有的劳动者之所以选择“辞职协商”而不是“辞职通知”的形式来告知用人单位,也是希望以这种诉求方式吸引用人单位关注和重视,从而获得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机会
第二类则属于劳动者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而不是行使申请权,且该解除权是形成权,即辞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解除已经生效,并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承诺。
有人说,相关文件名称中写有“辞职申请”,或正文中写有“特此申请”“望领导批准”等字样的,应属于前一类。其实也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各种证据探查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相关文件作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径行认定。
什么情况下离职能获得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存在下述情形的,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
①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②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 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④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⑤ 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背员工真实意愿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⑥ 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安全
最后提个醒
离职时记得
开具离职证明
因为它可以证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已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
劳动者是自由人
可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可凭此转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