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修改 《工会会员登记表》等有关内容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修改
《工会会员登记表》等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
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根据 中 国 工 会 十 八 大 通 过 的 《中 国 工 会 章 程 (修 正
案)》现就 《工会会员登记表》、《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
书》和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有关内容修改事宜通知
如下。
一、主要修改内容
将 《工会会员登记表》中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意见”修改为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将 《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申请书》中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修改为 “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将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中“会员的义务”第一项 “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等”修改为 “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技和工会基本知识等”。
二、印制使用和颁发要求
各省级工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工会会员登记表》、《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有关内容的印制使用和颁发工作。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新加入工会组织的会员一律使用和颁发新修改的 《工会会员登记表》、《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 (见附件1、2、3)。2018年12月3日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修改 〈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有关内容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工会会员登记表
2.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
3.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会员的义务”部分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3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