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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总工会省级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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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 会: 

       《四川省总工会省级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已经  2023年省总第8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 遵照执行。  

四川省总工会省级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成果,健全完善多层次、常态化梯度困难职工帮扶服务工作体系,加强省级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对省级困难 职工(以下简称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档案组成 

       第三条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 录。  

       第四条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困难职工帮扶申请书或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困难职工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收入证明材料、 必要的支出凭证、公示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工会审核意见;困难职工原始信息表应与四川省工会网上工作平台困难帮扶系统(以下简称省总帮扶系统)中电子档案保持一致。

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二) 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帮扶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帮扶项目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 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各级工会要完善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状况。

       第六条档案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档案由所在基层工会或县级(含)工会以上帮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符合建档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由所在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更新档案。

       第七条档案原则上按照户籍制建立,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第八条档案和帮扶信息录入,基层工会或帮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将档案信息录入省总帮扶系统,县级(含)以上工会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审核和备案。按照依档帮扶和“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原则,各级工会或帮扶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帮扶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帮扶救助信息等录入省总帮扶系统。

       第九条各建档单位要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不晚于30个工作日完成同步更新工作。每年对档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第十条原用人单位被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其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街道(社区)工会,无法移交的档案由所属工会困难 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或上一级工会负责代管。

       第十一条县级(含)以上工会应完善与同级民政等政府部门的协同机制,开展困难职工家庭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简化建档流程,逐步实现困难职工无纸化建档,  

网通办帮扶。

       第十二条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退档或注销之日起保管10 年。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提 交档案资料,并负责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阅,不予 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询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 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五条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18 年印发的《四川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川工保字〔2018〕3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全总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本办法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省级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有关问题指引 

附件:省级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

有关问题指引:

省级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

      存在本人或家庭成员大病、本人或家庭成员残疾、子女上学(含高中、中专、中职、高职、大专、大学本科以及残疾儿童特殊教育)、遭受自然灾害、遭遇重大事故、本人或家庭成员下岗失业导致家庭收入急剧降低等致困因素,且连续6个月(含)以上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纯收 入低于2 · 5倍(含)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职工家 庭。

建档对象

      符合认定标准的职工、农民工(签订有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能出具一年以上劳动关系证明)、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工亡家属,居住在独立工矿区或企业集中生活区且本人或家庭成员患 重大疾病的离退休人员、病退人员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职工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核算指标

       家庭人均月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一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一因学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纳入家庭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月份数。

(一)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  5 

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 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3、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参照《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21〕180 号)规定执行)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6、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7、拟建档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灵活就业、以及家庭成员在农村务农等无法具体提供或核实收入的, 可参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行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二)刚性支出

  1、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2、因残费用。指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

  3、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4、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

  5、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家庭总人口

  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包括: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宣告失踪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排除条件

(一) 子女在高收费(每生每年缴纳学费及住宿费当计超过20倍在档困难职工当地低保标准)民办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二) 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三) 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的;   IZ 

(四) 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五)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

(六) 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七) 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八) 各市(州)总工会结合当地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档流程指引

(一) 拟建档

基层工会在收到困难职工建档申请或主动掌握困难职工基本情况计划为其建档时,通过摸底调查(鼓励有条件的工会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组织入户调查),对符合建档条件的拟建档对象在其单位或社区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省总帮扶系统 中录入相关信息并上报县级总工会审核。 

(二) 审核

 县级总工会收到基层工会提交的拟建档档案,应依法依规委托民政等部门核对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基本信息和家庭经济状况。对符合建档标准的审核通过并报市级总工会备案,对不符合建档标准的审核不通过并退回基层工会。

(三) 备案

市级总工会收到县级总工会审核通过并提交的拟建档档案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对符合建档标准的进行备案通过成为正式档案,对不符合建档标准的备案不通过并退回基层工会。

六、退档和注销标准及流程指引

(一)退档标准

  1、致困因素已经消除的。

  2、致困因素虽没有消除但家庭人均纯收入标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 5倍的。 

(二)注销标准

 1、建档困难职工死亡或退休且家庭成员无符合建档条件的。

 2、建档困难农民工夫妻双方均返乡务农的。  

 3、与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不在省内工作的。

 4、未如实申报或通过对建档重要条件弄虚作假而建档 的。

(三)流程指引

   建档工会拟对在档困难职工进行退档或注销处理的,经在其单位或社区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从省总帮扶系统中进行退档或注销操作,经县级总工会审核通过,完成退档或注销流程。 

 

 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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